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鄒淵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提出被告陳金財、陳金葉、陳金順、陳金石、陳金眠、陳金華、陳居福、陳居麟、陳鈴青、杜月娥、巫拱宙、盧界甫、盧昭甫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盧巧凰、林針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二、原告應依系爭土地抵押權人人數,提出告知訴訟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