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5號
原 告 陳宥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3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63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