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1號
原 告 賴中仁
被 告 王文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萬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9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