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蘇建穎
柯順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民綠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萬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26元(原告前雖有於本院112年度司調字第132號為調解,惟未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故前所繳聲請費不予扣抵)。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