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被 告 進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月娥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原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撤銷陳慶華擔任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委任其法定代理人之姪子陳慶華為訴訟代理人,並經許可,有該日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87頁),惟迄今未據提出委任書,爰應依職權撤銷陳慶華擔任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