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 告 曾日法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曾佳儐
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之期日,因遇凱米颱風來襲經公告屏東縣於113年7月24至26日均停止上班上課,故本件宣判期日延展至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