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李福興
被 告 黃永釧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