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0號
原 告 林文福
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律師
複 代理 人 宋冠儀律師
被 告 簡良如
追 加被 告 簡富美
林辰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原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增加至新臺幣(下同)3,366,240元(拆屋還地2,700元/平方公尺×1,200平方公尺+起訴前已核算之不當得利126,240元=3,366,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8,810元,尚應補繳2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