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益親食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貞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矢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杵塚健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2,8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0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