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品睿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慶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曾士哲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