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永富
被 告 李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被告已遷出國外,爰應向國外補充為公示送達,故本件有再開辯論必要。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