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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8號
原      告  豐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芳  
訴訟代理人  張湛律師  
被      告  保證責任屏東縣順大益果菜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李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被告於113年11月7日遞送聲請變更期日狀,陳明被告法定代理人於113年11月8日出國而聲請更改庭期,並請求改定1個半月以上之期日,惟被告早於113年10月19日即已收受本院寄發之送達證書,通知本件於113年11月11日下午4時辯論,並請被告10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已有充裕時間於庭期前撰寫答辯狀,並安排出庭事宜,如無法出庭,亦可盡早聲請更改庭期,惟本件迄今未收到被告提出之答辯狀,被告又在辯論期日前4日才具狀聲請更改庭期,此已影響原告權益,本次雖同意被告之聲請再開辯論,惟爾後如有類此情形,本院將不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