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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謝佩容  
被      告  鞠琮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14年2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