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寅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菀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