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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李邵軒  


被      告  陳吳玉秋即陳厚廷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誼瑩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