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8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枋政緯
張明賢
被 告 林婷婷
訴訟代理人 唐樺岳律師
游亦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