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2號
原 告 東港養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欽若
訴訟代理人 王恒正律師
被 告 林元淙即林啟智之繼承人
林荒世即林啟智之繼承人
陳金絨即林啟智之繼承人
兼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荒川即林啟智之繼承人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家得
受告知人 張琇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林荒川於本院陳稱附圖編號B建物為其表姐張琇珍所有,嗣由其父親將屋頂瓦片更換為鐵皮,更新樑、柱,牆壁塗上水泥等語(見本院卷第260至261頁),又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號房屋之納稅義務人亦有登記給張琇珍之情形,有房屋稅籍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5頁),則附圖編號B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為何人,有再查明,並通知張琇珍陳述意見之必要,爰再開辯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第1項規定通知張琇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