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研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明
代 理 人 謝勝合律師
岳忠樺律師
蘇怡慈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沛盈等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