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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安 置 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B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C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D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 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113 年11月23日止。
兒童B 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113 年10月28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
 ㈠兒童A :聲請人於民國000 年00月00日接獲通報,兒童A 之○○C 與○○D 因照顧A 溝通不良而發生衝突,D 以○○○A ○○,導致A ○○○○,○○○○。聲請人於000 年00月00日緊急安置A ,迭經本院裁定准以繼續(延長)安置,並經本院以113 年度護字第00號裁定延長安置至000 年0月00日。
 ㈡兒童B :聲請人於000 年0月00日接獲通報,兒童B 之○○C 與○○D 於同年月00日晚間發生激烈衝突,C 遭警方驅離後,翌日中午D 外出工作,將年僅0 歲半的B 獨留在家,因B 不斷哭泣,○○暫先照顧,並通知B ○○○下處理,但其○○當天即離開,D 將B 交由其○○照顧,經社工訪查,D 無法提出適切照顧計畫,且其○○家居家環境及出入人士複雜,難以提供B 適切照顧,聲請人於000 年0月00日緊急安置B ,並經本院以113 年度護字第00號裁定延長安置至000 年0月00日。
 ㈢C 、D 於000 年0 月協議離婚,原本C 之○○可協助照顧A 、B ,然近期C 之○○已搬離原生家庭,C 平日需要工作,無法找到合適之人協助照顧A 、B ,D 目前居住於○○○家,已約半年未與A 、B 會面,且對於照顧A 、B 無明確規劃。綜上,C 、D 已離婚,然對於照顧A 、B 皆未能提出具體照顧計畫,又無其他親屬資源,評估A 、B 均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為維護渠等之人身安全,聲請人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 年度護字第00號裁定、兒童少年家庭處遇服務評估報告、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評估報告、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資料為證,本院審酌兒童A 、B 均尚年幼,無自我照護能力,C 、D 目前無法提供A 、B 適當、完整之照顧及保護環境,是為確保A 、B 之人身安全,並維護渠等身心健全發展,本院認應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身分資料對照表(113年度護字第168號)
 A  甲○○   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路000號
 B  乙○○   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路000號
 C  丁○○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巷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之0號
 D  丙○○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路000號
       居○○縣○○鄉○○路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