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安 置 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B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C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D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 、B 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113 年11月10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兒童A 、B 為○○,兒童A 於民國000 年0  月0 日自行撥打110 ,表示兒童B 遭同租屋處所的租客○○○,警方到場後僅見A 、B 獨自在家,因無法聯繫上A 、B  之父親C ,故由警方將A 、B 帶回派出所,並依職權通報社工到場。經警方詢問租客,租客否認○○B ○○,僅表示有訓誡B 並制止其玩水。因B 年僅0 歲,社工評估C 對於A 、B 有疏忽、獨留問題,聲請人於000 年0 月0 日緊急安置A  、B ,迭經本院裁定准以繼續(延長)安置,並經本院以113 年度護字第00號裁定准予延長安置至113 年0 月00日。A 、B 之父母C 、D 均曾○○○○,C 、D 經常因情緒失控致暴力衝突事件屢次發生,有多次○○通報紀錄。A 、B 之母親D 因工作因素居住於外縣市,偶爾回家探望,由C 獨自照顧A 、B ,C 長期未有工作,A 領有○○○○○○○○,且疑似有○○症及○○○○○問題,影響其課業學習及人際互動。B 年僅0 歲,個性活潑好動,C 、D 雖皆疼愛子女,但對A 、B 無法有良好教養態度,管教部分動輒以打罵教育為主,有多次通報紀錄,且C 經常自行騎車出門,將年幼之A  、B 獨留在家。C 於000 年0 月00日收到台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後情緒失控,指責聲請人安置A 、B  之事實不足,其未能反省及覺察在親職照顧有疏忽與獨留之事實,且動輒以打罵方式管教,情緒管控能力不足,對年幼子女未能善盡保護與教養之責。又C 、D 於000 年0 月0 日接A 、B 返家後,未依規定送回A 、B ,經社政報警協尋,D 於同年月26日在○○市發生車禍,社政透過警方協助與D  取得聯繫,D 堅稱其不知A 、B 去向,同年月00日,警方在○○鎮尋獲查知A 、B 早於同年1 月初即與C 、D 共同搬遷至C 之父親租屋處。000 年0 月0 日,發現B 身上有明顯傷勢,000 年0 月0 日,C 、D 再因發生衝突事件而被通報,另A 、B 上學狀況並不穩定,經常遲到與請假,另C 一再拖延A ○○症就醫一事,經不斷督促直至000 年0 月初才帶A  就醫,同年0 月00日,社政與警政聯訪再度發現A 、B 被獨留家中,故聲請人停止返家團聚,C 因此數度情緒失控,在教養、情緒控管和生活照顧等部分能力明顯不足。延長安置期間,聲請人積極安排親子會面維繫親情,但C 未曾主動聯繫,D 雖會安排會面,然無法準時,經常遲到,來去匆匆,又C 於000 年0 月00日○○○○,○○日期為000 年0 月0  日;D 行蹤不定,不願提供租屋處及工作場所地址,且難以聯繫。綜上,C 、D 在教養及情緒管控能力不足,須持續接受親職教育提升教養知能,且其親屬系統資源薄弱,缺乏親屬資源可提供替代照顧,聲請人為保障A 、B 之安全與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 年度護字第00號民事裁定、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安置評估報告、兒童少年家庭處遇評估報告等資料為證。本院審酌A 、B 之家庭保護功能不足,C 、D 之親職教養及情緒管控能力有待加強改善,是為確保A 、B 之人身安全,並維護渠等身心健全發展,本院認應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身分資料對照表(113年度護字第180號)
 A  乙○○   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街000○0號
 B  丙○○   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C  甲○○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籍設屏東縣○○鎮○○○路000號
       居屏東縣○○鎮○○街00號
 D  丁○○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 
       居屏東縣○○鎮○○街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