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安 置 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少年A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㈠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5 月8 日接獲通報表示少年A疑似遭案繼父C性侵害,同日社工進行訪視調查,疑似性侵害事件移送司法偵查,評估案家暫無親友資源可協助照顧少年A,聲請人遂於同日15時緊急安置少年A,嗣迭經本院裁定准以繼續(延長)安置,最近一次經本院以113年度護字第101號裁定准予延長安置至113年8月10日。㈡延長安置期間,聲請人提供家庭重整服務,概況如下:⒈案母B與案繼父C共同生活多年,兩人近期因酒後發生衝突,案母B已數次發生衝突後至附近河邊表示要跳河,經案繼父C安撫後,案母B會與案繼父C返家,並凡事均順從案繼父C決定,以至案母B與案繼父C發生衝突會影響案母B對少年A後續處遇及決策。⒉案母B與少年A於5月份安排親子會面時,案繼父C希望能與少年A有互動,當下少年A不願意靠近,因此聲請人社工拒絕案繼父C請求,案繼父C乃將情緒轉移至案母B身上,案母B當下順從案繼父C決定中止親子會面,之後並認為少年A會有此行為均是聲請人社工所指導,因此不願配合處遇。⒊聲請人於113年6月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預計於113年8月7日開庭。⒋少年A原安置於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耕馨家園,但因該機構於113年6月30日結束營運,故少年A於113年6月28日轉換至屏東家扶寄養家庭進行安置,現今適應狀況良好,尚可配合寄養家庭規範。⒌案母B希望少年A能返家,且認為少年A都聽從聲請人社工指導,故不願簽屬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通知單。㈢綜上所述,少年A於安置期間,案母B仍會較順從案繼父C,對於案繼父C所要求事情不敢反抗,現今仍無法提供實際照顧措施,因無法提供安全居住所以致無法配合聲請人社工擬定安全計畫,評估少年A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為維護少年A人身安全,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延長安置少年A三個月,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01號民事裁定、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附設屏東耕馨家園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113 年度4-6月家外安置輔導紀錄摘要表、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衛生福利部全國社福津貼給付資料比對資訊系統查詢結果等件為證。爰審酌少年A疑似遭案繼父C性侵害,案母B仍與案繼父C同住,且事事順從案繼父C,以至未能提供少年A適當照顧及安全之生活環境,家庭保護功能有所不足,且案母B也無法配合聲請人社工擬定安全計畫,為確保少年A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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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地○鄉○○村○○巷00號之1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 黃○○ (送達處所予以保密) |
B 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
C 江○○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