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安 置 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C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 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113 年12月11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於民國000 年0 月0 日接獲○○○○通報,兒童A 因○○○○發生○○及○○狀況,○○治療後已明顯改善,翌日經○○000檢查發現A ○○○○有○○○,○○○○則有○○,透過○○○○排除A 有○○○○的狀態,A 之父母親B 、C 皆無法解釋為何A 有○○○的狀態,且B 、C 說詞不一致,經○○○○○○○○○○團隊進行○○評估,兩院評估完認為A 疑似○○○○○,建議啟動○○○○,聲請人於000 年0 月0 日緊急安置A ,並經本院以113 年度護字第000 號裁定准予延長安置至113 年9 月11日。B 、C 穩定與A 安排親子會面維繫親情,也可配合社工進行訪視評估,然經評估A 有○○及○○等狀況需○○及○○○○,B 、C 照顧功能較弱,C 受限於能力無法○○照顧A ,B 年紀較長且為家中主要經濟來源,無法長時間協助照顧工作,B 、C 已委託聲請人進行○○○○,然因A ○○○○較為○○,目前暫無適當○○○單位可進行○○○○工作。A 於○○○○內適應狀況良好,經醫院評估○○有○○○○狀況,目前持續接受每周2 次○○○○服務,另明顯○○○問題,已排定○○○○○○。綜上,B 、C 目前同意A 進行○○○○,主責社工將持續○○○○○單位,經評估A ○○○○○○,B 、C 未能提供適當照顧,為維護A 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 年度護字第00 0號民事裁定、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評估報告、家庭處遇服務評估報告、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資料附卷可參。而本院審酌A 尚年幼,無自我照護能力,B 、C 未能提供A 適當照顧及保護之生活環境,是為確保A 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應確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延長安置,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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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 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巷00號 |
B 乙○○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巷00號 |
C 丙○○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居屏東縣○○鄉○○0巷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