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C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29號裁定聲請意旨;案母C雖具備接返兒童A之照顧意願,並願配合後續家庭處遇,然親職教育課程已執行12小時,尚未執行完畢,且其長期有債務問題,經濟狀況時常入不敷出,目前從事大夜班工作,無親友資源可協助,關於案母C之經濟能力、親職能力、照顧量能等尚須時間進行處遇重整。綜上,案母C尚需完成親職教育課程,目前經濟能力無法穩定提供兒童A適當照顧,又無其他適當親友可協助,其親職教養觀念、家庭功能尚待提升,評估兒童A暫不適宜返家,為維護兒童A人身安全及考量其最佳權益,並提供妥善之照顧,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之相關規定請准延長安置兒童A,以維其權益及安全保障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29號民事裁定、家庭處遇服務評估報告、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評估報告、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為證,本院審酌兒童A年僅3歲,無自我保護能力,案母C雖有意願接返兒童A照顧,然目前經濟狀況不佳,尚有債務須償還,另親職教育課程尚未執行完畢,無法評估其親職功能提升程度,仍需時日評估其照顧量能,現案家無其他適合親屬可協助照顧,案母C亦對於兒童A延長安置表示無意見,是為維護兒童A之身心安全及健全發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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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 民國0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居屏東縣○○市○○○○巷000弄0號4樓 (現安置中) |
B 江○○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巷000弄0號4樓 |
C 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居屏東縣○○市○○○○巷000弄0號4樓 |
D 楊○○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號14樓 |
E 涂○○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巷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