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C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35號民事裁定聲請意旨;本案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8日安排過年返家團聚,113年4月3日、113年8月2日亦有安排連假接送兒童A返家,案母C皆有配合機構規定之接送時間,惟考量案母C現就業、經濟狀況仍未穩定,目前不願透露相關感情訊息,加上其過往保護兒少之能力有待加強,仍需時間觀察其親職能力,考量兒童A最佳利益與維護其權益,認有持續延長安置之必要,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之相關規定請准延長安置兒童A三個月,以維其權益及安全保障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身分資料對照表、113年8月12日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戶口名簿、財團法人私立臺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113年7月輔導紀錄表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兒童A年僅10歲,自我保護能力不足,於110年至112年遭案繼父B多次不當管教,導致長期心理壓抑,甚至引發自殺意念,案母C知悉但當下未有積極保護之作為,持續使兒童A曝險於高危機環境中,保護功能薄弱,現案母C雖已與案繼父B離婚且未同住,然考量案母C雖有意願照顧兒童A,但目前工作、經濟狀況尚未穩定,甫於113年7月初生產,仍需時日評估案母C之親職能力進展情形;現案家無其他適合親屬可協助照顧,案母C亦對於兒童A延長安置表示無意見,是為維護兒童A之身心安全及健全發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附表:
|
A 乙○○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現安置中) |
B 丙○○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號 |
C 甲○○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