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安 置 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少年A 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114 年1 月3 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少年A 為○○○○○○個案,其母親B 頻繁性以A ○○○○○○○○○○○,經○○多次溝通後,B 仍未積極協助A ○○,○○依規定進行○○通報,○○市公所○○○○委員會依規定開出勸導單、警告單及罰鍰,仍無法促進B 對於A ○○情事的改善。聲請人於000 年0 月0 日緊急安置A ,迭經本院裁定准以繼續(延長)安置,並經本院以113 年度護字第000 號裁定延長安置至113 年10月3 日。A 安置後於寄養家庭適應良好,身體狀況佳,在校學習與生活狀況穩定,對未來有所規劃與目標。B 領有○○○○○○○○○○○,尚能打理簡易日常生活所需,經○○人員陪伴與協助,近期居家環境清潔上稍有改善,服用藥物也較為穩定,惟B 因○○○○○○愈趨嚴重,與○○關係惡化,親職功能退化,仰賴A 的照顧,A 返家時○○會將對B 的情緒轉嫁在A 身上,使A 有○○○現象,A 較不懂得拒絕B ,擔憂與抗拒未來結束安置返家與B 同生活,害怕再遭B ○○○○與○○。B ○○狀況復原不佳,無法有穩定的工作及經濟,仰賴社會福利支持,自我照顧及親職功能逐漸退化,無法提供A 健康、穩定生活及就學,聲請人於000 年0 月00日召開兒少保護重大決策會議,決議○○B ○○,改由○○○○○擔任A ○○○,現經本院審理中,評估A 現況不適合返家,是聲請人為維護A 之人身安全及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 年度護字第00 0號民事裁定、兒少安置服務評估報告、兒童少年家庭處遇評估報告、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等資料附卷可參。本院審酌B 目前身心狀況無法提供A 穩定生活照顧,是為確保A 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A 應確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
A 乙○○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市○○○○巷000弄00號 |
B 甲○○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市○○○○巷000弄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