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C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兒童A、B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23日責任通報,主責社工至兒童A、B就讀學校(九如鄉○○幼兒園)訪視,查知兒童B雙臉頰、左眼眶及左手臂有明顯瘀挫傷,經向兒童A、B確認後,均稱為案父C持木棍揮打致傷,向幼兒園園長證實上週確實有遭案父C過度管教情形,故社工評估案父C過去有多次不當管教紀錄,且經查案家無其他親屬照顧資源,爰於111年6月23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緊急安置,經繼續安置、延長安置至113年9月25日在案。兒童A學習基礎與動力較差,課後雖有安排安親班予以學業加強,但人際互動上狀況穩定,可穩定配合家庭群體規範;兒童B學習反應力佳,但因確診注意力不集中,針對群體生活上規範較容易無法遵守,經指導後可以反省自己的行為問題。近期已開始安排長時間外出團聚,經觀察兒童A、B與案父互動狀況良好。案父C仍持續從事營造業臨時工及廢五金回收,但工作狀況不穩定,主因案父C自述體力無法負擔,建議案父C轉換工作項目,但案父C並未接受,導致目前無穩定存款及收入。針對過往TDM會議決議內容(家庭環境整理、工作、穩定收入等)與案父C核對是否完成,案父C表示因為時間不夠無法確實做到,故暫時無法擬定完整照顧及安全計畫。綜上,案父C工作狀況不穩定,無穩定收入可支應家中開銷,後續將持續追蹤案父C就業及收入狀況,並持續安排親子維繫工作,提升案父C親職能力,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將兒童A、B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2、5項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38號民事裁定、財團法人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評估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兒童A、B尚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案父C目前經濟及收入狀況不穩定,未能提供完整照顧及安全計畫,親職功能亦待提升,足認案父C現尚無法提供兒童A、B穩定之成長環境,案家目前無其他合適親屬可提供替代照顧,是為確保兒童A、B之身心安全及健全發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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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巷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詳卷 |
B 丙○○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巷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詳卷 |
C 甲○○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巷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