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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少年A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1日上午11時接獲通報,少年A之母即案母C入監服刑後,案父B曾以手伸進少年A內衣撫摸胸部及伸進少年A內褲撫摸生殖器等方式對少年A性侵害,次數多達5次,少年A會扭開以示抗拒,已導致少年A身心恐懼。少年A於案母C假釋返家時曾告知案母C此事,但案母C不相信少年A說詞,無法有效提供保護,評估案家無人有保護功能或提供其他適切之替代照顧,基於維護少年A之權益及人身安全考量,聲請人於111年12月1日緊急安置少年A,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本案雖經屏東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並於113年1月10日為不起訴處分,然少年A安置迄今案父B仍無意願接受探視之安排,且配合社政處遇態度消極,無意願讓少年A返家。案母C在聲請人多次輔導溝通後,已有於9月、10月各進行親子會面一次,時間各一小時,案母C期待少年A有朝一日能返家團聚,要求聲請人給其時間與案父B達成共識並完成少年A返家前之準備。綜上,案父母B、C上未能達成返家共識,案父B態度仍堅拒少年A返家,案母C現狀保護能力不足,且案家親屬支持系統薄弱,無法提供替代照顧,評估案家目前仍存有不利少年A返家生活之風險,為維護少年A最佳人身安全,評估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予以延長安置,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04號民事裁定、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為證。本院審酌少年A尚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有限,正值青少年之重要階段,需有穩定的生活環境以及正向教育,案家之性猥褻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然案父B仍無接返少年A之意願,社政處遇配合態度消極,安置期間均無進行親子會面以維繫親情,親子關係近乎決裂;案母C雖有意願接回少年A,然尚需時日與案父B達成共識,足認案家目前對於少年A之返家計畫、照顧計畫及安全計畫不明,少年A自不宜返回案家生活,且案家無其他合適親屬資源足以提供替代照顧,為維護少年A身心健全發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附表:
身分資料對照表(113年度護字第276號)
A 丙○○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街00○0號
          (現安置中,送達代收人詳卷)
B 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街00○0號
C 丁○○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街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