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安 置 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B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C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D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 、B 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114 年3 月7 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兒童A 、B 與其幼○均為聲請人處遇中兒童保護個案,聲請人於民國000 年0 月00日接獲通報,A 、B 與其幼○遭渠等母親C 持○○責打成傷,聲請人於000 年0 月0 日再度接獲通報,C 並未遵守與聲請人約定之安全計畫,C 持○○管教A ,徒手拉扯B ○○,並責打其背部,考量A 、B 之父親D 從事○○,長期留守○○○○,無其他親友可協助提供照顧,C 長時間單獨照顧0 名兒童,且現有○○,照顧壓力極大,身心俱疲,評估C 、D 均需接受強制親職教育,聲請人於000 年0 月0 日緊急安置A 、B ,迭經本院裁定准以繼續(延長)安置,並經本院以113 年度護字第000 號裁定延長安置至113 年12月7 日。A 、B 於寄養家庭生活適應狀況穩定,然與C 、D 親子互動尚未穩定,C 對於安置A 、B 有諸多抱怨情緒,影響A 、B 身心穩定狀態,家庭支持照顧功能較薄弱,尚無法提供A 、B 適切照顧所需,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A 、B ,且目前C 、D 尚未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尚無法評估C 、D 親職功能是否提升,是聲請人為維護A 、B 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家庭寄養個案摘要報告、本院113 年護字第000 號裁定、兒童少年家庭處遇服務評估報告、寄養個案摘要報告、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資料為證,而本院審酌A 、B 遭C 不當管教,家庭保護功能不足,C 、D 親職能力尚待提升,為確保A 、B 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本院認應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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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丙○○ 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市○○○街00巷0號 |
B 乙○○ 民國000 年00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市○○○街00巷0號 |
C 丁○○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市○○○街00巷0號 |
D 甲○○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市○○○街00巷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