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再字第1號
抗 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屏東縣潮州鎮農會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本院113年度重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抗告程序之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