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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7號
原      告  義翔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敏  
訴訟代理人  徐繹豐  
            郭季榮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鄭植元律師
被      告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琪  
訴訟代理人  周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顗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