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7號
原 告 義翔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敏
訴訟代理人 徐繹豐
郭季榮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鄭植元律師
被 告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琪
訴訟代理人 周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顗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