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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賴璿翔 
被      告  吳定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原告於113年10月8日前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本件是否由主債務人林莉汶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擔保?是否有聲請拍賣該不動產?執行案號為何?
 ㈡本件貸款有何擔保不足額或授信條件不足之情形,或本件係因借款人為強化授信條件而主動提供保證人?並請提出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