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賴璿翔
被 告 吳定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原告於113年10月8日前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本件是否由主債務人林莉汶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擔保?是否有聲請拍賣該不動產?執行案號為何?
㈡本件貸款有何擔保不足額或授信條件不足之情形,或本件係因借款人為強化授信條件而主動提供保證人?並請提出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