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永富
被 告 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邱佳霖
邱靜宜
被 告 劉士豪
高奕加
高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壹、程序方面第三項中關於「高奕佳」之記載,應更正為「高奕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