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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永富  
被      告  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邱佳霖  

            邱靜宜  

被      告  劉士豪  

            高奕加  
            高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壹、程序方面第三項中關於「高奕佳」之記載,應更正為「高奕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