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蔡文健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億文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威辰
訴訟代理人 戴見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