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蔡文健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億文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威辰  
訴訟代理人  戴見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