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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芊亨  
被      告  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靜宜  

法定代理人  邱佳霖兼邱明文之繼承人

被      告  劉士豪  
            高奕加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高佩珊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邱佳霖、高奕加、高佩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明文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邱佳霖、劉士豪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壹仟肆佰肆拾玖萬捌仟零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邱佳霖、高奕加、高佩珊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明文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邱佳霖、劉士豪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與被告邱佳霖、高奕加、高佩珊之被繼承人邱明文(下以姓名稱之)、被告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榮利公司)、邱佳霖、劉士豪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32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96、104、116、128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已就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設有由副董事長等依序代理之規定,則股份有限公司於董事長死亡、解任、辭職而未及補選前,自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由適當之人代理或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以維公司之正常運作(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36號、98年度台上字第871號、96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旺榮利公司之董事長邱明文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死亡,而旺榮利公司現尚有董事邱佳霖、邱靜宜,有除戶戶籍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39、145頁),揆諸前揭說明,因認於此情形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而旺榮利公司並無副董事長或常務董事之設置,亦未經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董事長,則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意旨,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準此,本件訴訟應由旺榮利公司其餘董事邱佳霖、邱靜宜為旺榮利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凌忠嫄,於訴訟程序中變更為胡光華,並於113年10月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民事承受訴訟狀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1至216頁),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高奕加、高佩珊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明文之遺產範圍內,與旺榮利公司、邱佳霖、劉士豪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億1,449萬8,076元,及起訴狀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之利息、違約金。嗣於113年10月24日更正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邱佳霖、高奕加、高佩珊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明文之遺產範圍內」(見本院卷第219頁),經核原告前揭更正聲明核屬基於向邱明文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明文之遺產範圍內請求返還借款之同一基礎事實,而為聲明變更補充使之完足、明確,於法核無不符,應予准許。再於113年10月30日以民事陳報暨聲請更正狀變更利息、違約金數額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297頁),核係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應予准許。
五、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旺榮利公司邀同邱明文、邱佳霖、劉士豪為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及授信契約書,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借款本金欄」所示本金共計1億2,707萬元,並簽訂「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16紙,所約定各筆借款金額、借款起迄日、利息之計付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另應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原告已將借貸款項撥入旺榮利公司指定之彰化銀行潮州分行帳戶。詎被告自113年3月24日起未依約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款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即「尚欠本金即計息金額」),總計1億1,449萬8,0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邱明文、邱佳霖、劉士豪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旺榮利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惟邱明文已於113年1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邱佳霖、高奕加、高佩珊(其餘繼承人即邱靜宜、訴外人邱惠敏、邱奕銘均已拋棄繼承),則邱佳霖、高奕加、高佩珊應於繼承邱明文之遺產範圍內,與旺榮利公司、邱佳霖、劉士豪連帶清償上開借款,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繼承之法律關係,及兩造簽訂之契約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彰化銀行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歷史利率資料查詢、動撥通知書、彰化銀行往來明細查詢及對外債權資料查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北院英家元113年度司繼字第816號公告、本院113年3月22日北院英家元113年度司繼字第735號公告、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27、31至35、41至153、223至287、307至372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可採信。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亦明。查旺榮利公司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債務,依約定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旺榮利公司自應給付如附表所示尚未清償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邱明文、邱佳霖、劉士豪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即應與旺榮利公司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兩造簽訂之契約、消費借貸、繼承、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邱佳霖、高奕加、高佩珊應於繼承邱明文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旺榮利公司、邱佳霖、劉士豪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附表:
編號
借款日期
(民國)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尚欠本金即計息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民國)
利率
(週年利率)
1
112年8月16日
39萬元
39萬元
自113年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15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91萬元
91萬元
自113年1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15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
112年8月24日
105萬元
105萬元
自113年2月24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24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23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45萬元
245萬元
自113年1月24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24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23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3
112年8月29日
78萬元
78萬元
自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28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82萬元
182萬元
自113年12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1月29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7月28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4
112年8月30日
63萬元
63萬元
自113年2月2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2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47萬元
147萬元
自113年1月2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26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5
112年10月4日
60萬元
60萬元
自113年1月4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4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3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40萬元
140萬元
自113年1月4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4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3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6
112年10月13日
111萬元
111萬元
自113年1月13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13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12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59萬元
259萬元
自113年1月13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13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12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7
112年10月27日
60萬元
60萬元
自113年2月27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40萬元
140萬元
自113年1月27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27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8
112年11月3日
600萬元
531萬5,014元
自113年2月23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23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2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400萬元
1,240萬1,699元
自113年2月23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23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2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9
112年11月8日
84萬元
84萬元
自113年1月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2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7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96萬元
196萬元
自113年1月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2月2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7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0
112年12月28日
377萬元
190萬6,364元
自113年5月2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4.34%
自113年5月2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45%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1
113年1月18日
5,500萬元
5,500萬元
自113年1月18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52%
自113年2月18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64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17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2
111年1月21日
40萬元
30萬0,004元
自113年1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3.98%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4.10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360萬元
270萬元
自113年1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3.98%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4.10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3
111年1月21日
30萬元
22萬5,000元
自113年1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3.98%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4.10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20萬元
90萬元
自113年1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3.98%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4.10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4
111年3月14日
1,000萬元
633萬3,326元
自113年1月1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95%
自113年2月1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07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13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5
112年9月25日
500萬元
466萬6,668元
自113年1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095%
自113年2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4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6
112年10月3日
500萬元
475萬0,001元
自113年1月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095%
自113年2月3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日止,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自113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合計


1億1,449萬8,0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