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抗 告 人 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國仲
吳佳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