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30號
原 告 李富田
被 告 陳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