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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展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仁 


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3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爰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3年6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本票期間已於113年9月13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單位:新台幣)
票據號碼
001
林桂香
113年3月25日
未記載
4,500,000元

CH0000000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