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號
異 議 人 泰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孟承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李善橙即李文婷、第三人炭吉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全助字第71號裁定不服,提出異議,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