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泰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孟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善橙即李文婷、第三人炭吉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本院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