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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蔣元智  
相  對  人  永循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永循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建金」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建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