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1號
原 告 白碧柳
訴訟代理人 陳錦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蜜雪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遺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61萬9,52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惟依前揭規定,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07元(計算式:8260x2/3=5507,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故本件應暫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753元(計算式:0000-0000=275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