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新天然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