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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俊寬律師即仲祥食品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相對人仲祥食品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關於「仲祥實品有限公司」之記載,更正為「仲祥食品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所為114年度司字第6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