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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陳榮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焦嘉台、沈玉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635,359元及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5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釋明文件。(例如:約定條款、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