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陳榮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焦嘉台、沈玉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635,359元及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5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釋明文件。(例如:約定條款、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