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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陳榮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焦嘉台等二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債權資料明細表載明「此債權金額係包括截至民國100年3月15日止,債權讓與人就本金餘額、相關費用,以及本債權轉呆日前,債權讓與人已按本金計算並向債務人請求,惟仍未獲清償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故請釋明得向債務人以本金新臺幣635,359元請求違約金之依據,並應提出本金計算式或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