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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傅子瑄即大雄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㈠到期未付租金新臺幣(下同)2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算利息,及㈡違約金158,000元之釋明文件(如交易明細、各期繳款紀錄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