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信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正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2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附表編號2、3,計息本金區分兩段之原因,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交易明細等),如係債務人有清償部分本金,而致本金減少,則是否更正本件請求標的為(以附表編號2為例)「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309,059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若干)元(以本金2,324,270元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2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