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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9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信宏  
債  務  人  陳正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20,965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309,059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1,835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663,41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2,346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