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代 理 人 林純如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建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聲請狀係記載F227*****6),如有,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