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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睿鑫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喜陽養殖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喜陽養殖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蔡安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狀附對話紀錄,債務人拒不收購之魚苗為第二批:㈠請提出本件以第一批魚苗計算加罰二倍苗價損失之依據,及㈡請提出第二批鰻魚已通過藥檢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收購之釋明文件。
三、請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